据搜狐提供的资料,优酷网有众多上传了海量影视剧内容的ID,其中上传视频内容最多的ID上传的影视剧多达3.5万部集,这更需要该“用户”不间断上传5年,而优酷成立至今却只有两年时间。“利用技术手段伪造大量用户,并通过服务器大批量上传盗版视频内容,以及雇用工作人员上传盗版视频以充实网站内容,已经是盗版视频网站公开的秘密。”
此次“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的动作基本是针对优酷,这对于目前在视频网站市场占优的优酷来说,将是一座不好过的“火焰山”。
视频网站有没有“避风港”?
一直以来,对于频频应对版权诉讼的视频网站来说,“避风港”原则是最大的借口,但是,很多企业仿佛并没有真正了解“避风港”。
据搜狐介绍:“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2006年7月1日,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
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搜狐表示:“根据‘避风港’原则,国内的视频分享网站没有‘避风港’。因为国内的版权人已经投入巨大的精力维护版权,但凡是没有获得授权的视频内容出现在视频网站上,便属于盗版行为。优酷对外一直宣称自己在内容监控方面的投入力度和效率,在面对自己明知没有获得授权的内容,却并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所以,对于优酷而言,‘避风港’并不存在。同时,优酷已经利用盗版内容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利,‘避风港’原则对优酷已不再适用。”
广告主成盗版从案犯?
盗版视频网站已经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链条,网站、广告主、用户,版权人几乎可以忽视,即使是通过盗版获利,也不会轻易向版权人支付版权费用。
搜狐表示:“广告是视频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在盗版视频网站上投放广告,广告主虽然得到了品牌宣传的机会,但也有一定风险。”
不过,对于目前广告主是否涉及侵权的问题,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玉田律师表示:“在视频分享网站中,确实可能存在用户上传内容侵权的情况,对于该种侵权,无论是法律规定的避风港及适用条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视频分享网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认定,目前看并不存在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之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目前媒体与部分律师大肆传播的‘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和理论不仅无司法先例支持,同时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仅以优酷网上存在可能构成侵权的作品推断在优酷网上投放广告的广告主对某个或某些侵权作品存在主观过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明显的牵强附会,不应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视频网站何处求变?
Hulu是另一种视频网站的鼻祖,2007年8月由美国GE/NBC和新闻集团/Fox共同创立,2009年初已经成为美国第三大视频网站,并有了明显的后来居上的趋势,迪斯尼已经计划入股Hulu,将ABC的内容独家授权给Hulu,美国四大电视台的另一家CBS,也将展开同Hule的内容授权谈判。
Hulu的模式并不复杂:通过股东策略独家获取内容版权,或者向版权人购买版权,向用户提供合法的版权视频内容,以此为基础销售视频广告或向用户收费。2008年,Hulu在美国市场获得了6500万美元的广告收入,毛利近1200万美元,开始盈利;同年,YouTube的广告收入为1.14亿美元,依然亏损,亏损额度近5亿美元。版权内容的优势,通过两者的对比显而易见。
YouTube为了扭转局面,也开始购买版权内容,但是,版权人一直担心,YouTube是否有能力保护版权内容不在该网站上非法上传。
中国的视频网站也开始了这一步征程,通过购买版权内容和媒体合作获得版权上的认可,同时也可以获得一些独家资源以垄断内容市场,毕竟优质资源具有稀缺性,获得优质的内容资源也意味着能获得用户的认可。随着中国视频市场近两年的不断发展,各家之间的内容争夺战愈演愈烈,版权商也在不断提高版权内容的价格,尤其是热播的电视剧集和电影版权,售价不断攀升,也给视频网站带来不小的资金压力。很多视频网站,尤其是规模较小、资金不够充裕的,往往采用“擦边球”的方式进行盗播等活动,去年的奥运会期间就有很多案例。版权价格的高企正在影响着视频网站的发展。而中国的视频网站如何能在收益和版权之间做好平衡,以及如何降低被版权权利人诉讼的风险,恐怕还需要各方的努力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