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楼下有一个中心广场,以后吃完晚饭可以去散散步。”去年,绍兴县柯桥的宋女士付完房款后,这样向小姐妹们介绍自己新购住宅的情况。今年,当房子建好后,宋女士却怎么也找不到那个中心广场,取而代之的是一间冷冰冰的配电房。她一怒之下,根据合同约定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在仲裁庭上,宋女士出示了房产公司的一张广告纸,示意图上标明小区设有中心广场。据她介绍,当初售楼处的现场模型中同样标有“中心广场”,非常气派,因此,自己特意选择了广场旁边的那套住房,不料中心广场如今却成了配电房。她认为这属于违约行为,也影响了她居家生活的质量,损害了她的权利,要求赔偿。
房产商表示,当初确实想建中心广场,但政府最后的规划方案要造配电房,他们也是无可奈何。房产商还提醒宋女士,那张广告纸下方有一行特别说明,即“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为准”,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直到这时宋女士才注意到,这张广告纸下方还真有这么一行字。但她认为,这是明显偏向房产商的说明,而且以如此小的字体写在如此不显眼的地方,对于买家来说很不公平,房产商不能因此免除违约责任。
绍兴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审查后认为,房产公司宣传单上有关“中心广场”的说明,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房产公司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违约,其在广告不显眼处以很小的字体注明“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为准”,并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故房产公司应赔偿宋某损失。
最近,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后该房产公司以总房价4%的标准,向宋女士赔偿损失4.2万元。
仲裁员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本案广告中,有关“中心广场”的说明正是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因此“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加以保护。
至于“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为准”等字样,属于免除房产公司责任的条款,应当以显明的表示提示当事人,而开发商却以极小的字体在不显眼处表述,规避责任的用意明显,因此,不能免除房产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