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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取消交纳户外广告空间资源费用规定


[日期:2009-11-23] [字体: ]
  昨日,《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会冯山向大会提交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并认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交纳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的立法依据不足,拟取消相关规定。

  据了解,目前在“空间”的归属上,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人们一向认为土地和建筑物产权归谁,其广告的经营收益权就属于谁。因此,道路两旁、繁华街区、明显的建筑物等凡是显眼的地方,大都成了广告商眼中的“肥肉”。在此方面,广告界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政府公共资源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所产生的收益,基本上由广告商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交纳给政府;对在私人、单位物业上发布的户外广告,广告公司历来都是将场租费直接交付给业主。

  在南宁市拟修订的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中,“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交纳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曾引起多方争议。设置户外广告该不该缴空间使用费?目前有了比较明了的说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称,今年5月,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6月8日召开了《修订草案》专家论证会、并于8月17日举行了《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论证、听证,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8月17日的《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14名听证代表,围绕设置户外广告该不该缴空间使用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有代表认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利用公共空间产生效益,应该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费用。

  也有代表提出,虽然收取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有一定的必要,但是收费是否合理值得探讨。有代表肯定了收费的合法性,但却不赞成收费。并认为,目前南宁市户外广告业还不发达,收费不利于南宁户外广告业的发展。有代表建议立法应当能有效地配置资源,收费应慎重,加强管理并不意味着要收费。

  《修订草案》听证会后,有关部门根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常委会法工委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论证、修改,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会冯山说,根据论证会、听证会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认为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立法依据不足,为了与国家出台的促进广告业发展,消减不必要的收费项目的政策精神相一致,删除了该条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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