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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禁用国旗国徽及国歌做广告 违者将重罚


[日期:2009-09-01] [字体: ]
  “十一”大庆临近,不少以庆祝祖国60年华诞为主题的形象广告陆续出现。广州市广告监测中心、市工商局广告处昨天发布提醒,国旗、国徽、国歌均不得用于广告,否则将面临广告费最高5倍的罚款。
  广州市广告监测中心指出,在临近“十一”大庆的这段时间里,会出现大量以庆祝祖国华诞为主题的形象广告。这类广告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或者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如主席、书记等,包括已故领导人名字。广告发布者应避免出现违法内容。
  按照《广告法》的明确规定,违规使用将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广州市工商局同时指出,此类广告容易出现承诺与实际提供服务不相符的问题。消费者要理性对待广告宣传,保留好消费凭证,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投诉。(记者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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