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在杭州召开座谈会,集中讨论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初稿)》(以下简称“《条例》”)。
与会人士对《条例》的制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要调整强制招标范围。将实践证明采用招标方式有利于提高整体效益的项目纳入强制招标范围,对于目前尚不具备条件、还处于改革过程中的项目,例如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选址、代建单位选择等,暂不作强制性要求,或原则规定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
二是要完善招标方案核准制度。将招标方案核准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确立下来,与项目审批(核准)管理区分开;处理好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审批(核准)管理程序方面的衔接,允许某些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前先核准招标方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招标方案核准手续,或未按核准的方案招标的行为单列一条,补充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要完善可以不招标的条件和范围。
此外,与会人士还认为,要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行为,限制招标人的裁量权;规范限制通过资格预审人数的办法;明确总承包招标问题;明确界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情况;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严格中标人确定程序及相应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与会人士还就创新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例如,他们提倡确立招标投标统计报告制度及信用评价制度,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惩戒机制提供制度保障;明确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电子招标制度,为电子招标提供法律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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