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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各地卫视18至24时禁播电视购物广告


[日期:2009-09-11] [字体: ]

      国家广电总局10日正式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并同步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电视购物行业的监管。新的管理办法将从2020年1月1号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 广告 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电总局这一次把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管理纳入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中。而且据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介绍,在今天下发到各地广电机构的一个配套通知里,已经明确把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来管理,在时长、播出时段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特别强调,专门的 新闻 频道、国际频道等和居家购物频道不能播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能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晚上6点到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广告。在内容方面,除了再次明确,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增高等产品的广告和节目严禁播出外,还严禁在 广告 和节目中以虚构断货、抢货、甩货等情形夸大夸张的宣传来推销商品,误导消费。

      新规定还对在电视台投放电视购物短片 广告 的企业设定了准入门槛,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不少于100个座席的呼叫系统等等。

      另外,新的政策特别强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对所播出的电视购物短片 广告 进行审查,对居家购物节目(也就是购物频道)内容负责。因审查把关不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了解,有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提法这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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