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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利用城墙拍广告 最高罚5万


[日期:2009-08-31] [字体: ]

    昨日下午,为期两天的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备受关注的《西安城墙保护条例》和《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获得高票通过,这两部法规将提请于下月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后执行。

    城墙保护范围有了明确界定

    西安城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条例中有了明确界定:保护范围为城墙墙体、城门,城墙内侧20米内,城墙外侧至环城路内沿的区域和东、西、南、北门门楼内外侧的广场、绿地。西安城墙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侧20米至100米的区域,以及环城路沿线以外180米以内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西安城墙的古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擂石及古建构件等文物。此外,八种行为也被明令禁止:凡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擅自在护城河内捕鱼、钓鱼;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打桩、取砖、取土、凿孔;存储易燃易爆等物品;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城墙安全的行为将分别处以5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同时,擅自利用西安城墙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条例还要求在保护范围内建筑要守“规矩”,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高度和形式应当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在西安城墙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数量,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在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方面与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科技人员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可“兼职”

    根据条例,西安市政府将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制度,设立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业余从事其他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目前科研工作中缺乏诚信,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条例中规定: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对相关单位和科技人员建立诚信档案,作为科研项目审批依据;建立科技研发的失败宽容制度,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给予宽容。

    不过,条例同时规定,在科技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或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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