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中出现了与保健品混淆的用语”,消费者曾先生将出售“味奇婴儿初乳钙粉”的商家告上法庭。昨天,深圳中院开庭二审此案。
2008年12月16日,原告曾先生在乐荣超市购买了味奇婴儿初乳钙粉,后来得知,该产品包装上显示的功效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内容。曾先生认为,超市行为已构成欺诈,并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32.9元,赔偿一倍货款32.9元,同时停止销售有问题包装的虚假宣传产品,并召回此前所销售的产品。超市方面在应诉时称:“曾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食品并非保健食品,而是特殊营养食品,另外曾先生所称的产品说明书并非广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先生主张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应向法院提交该产品为保健食品的证据。曾先生仅凭说明书即认定涉案产品为保健食品,且主张说明书为虚假广告,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曾先生的诉讼请求。
昨天法院二审开庭,曾先生没有到庭。他在上诉状中表示,他在超市购买的涉案产品被商家声称为特殊营养食品,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另有《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所指,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以至让消费者误导为是保健食品。曾先生认为,“味奇婴儿初乳钙粉”食品广告中出现了与保健品混淆的用语。曾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要求改判。
因曾先生没有到庭,法官简单询问后即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