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走访了一些有电梯广告的住宅区,在道里区爱建新城紫园小区一单元内记者看到,一楼电梯口处有一台楼宇液晶电视在反复播放广告,而电梯间的广告已被拆掉,只剩下三个支撑的框架。居民王女士告诉记者,广告宣传画大多是被居民拆掉的。据她回忆,大概一年前左右,电梯间开始悬挂各类广告,粘贴广告的胶水异味非常大,引起多户业主的不满,便有居民将广告海报撕毁扔掉,至今都僵持在物业反复装居民反复拆的状态,时常弄得电梯间污渍斑斑。
另外,一楼的居民也向记者抱怨,楼梯间新安的广告电视从早到晚不间断地播放广告,严重影响居民作息。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因电梯广告引起业主不满的情况在哈尔滨市普遍存在,绝大多数业主对电梯广告收益的去向并不知情,部分业主还为此险些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如果业主们不同意,业主委员会应拒绝电梯广告进入小区。同时,广告收益也应归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不应擅自单方支配。
据业内人士分析,因目前尚未有针对“电梯广告”的相应法规出台,在监管力度上也存在一定的缺失,部分广告公司为营利还将一些尺度过大的广告海报挂入电梯间,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加大电梯广告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