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大对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23日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在部分媒体违法发布的五种严重违法药品广告采取在一定区域内暂停广告中药品销售的措施。
根据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媒体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监测检查发现,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蛾苓丸”(国药准字Z10900022)、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鸿茅药酒”(国药准字Z15020795)、吉林市双士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石斛夜光丸(黄金视宝)”(国药准字Z22025079)、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黄龙咳喘胶囊”(国药准字Z20025060)、广州陈李济药厂的药品“(陈李济)咳喘顺丸”(国药准字Z44021051)等广告违法虚假发布,并且情节严重。
上述五种药品广告的违法事实主要存在超出药监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广告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广告中的产品于2008年1月23日起采取一定区域内暂停销售的措施:“蛾苓丸”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鸿茅药酒”在浙江省温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石斛夜光丸(黄金视宝)”、“黄龙咳喘胶囊”、“(陈李济)咳喘顺丸”在浙江省湖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的情况做了社会公告,并在系统内对暂停销售药品的监督检查作了部署。如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在要求停售期间内仍继续产品销售的,一经发现,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理。